一、免税政策(税前扣除)
企业免税:企业捐赠给成都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免税:个人捐赠给成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免税手续
1、成都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专用收据(成都大学教育基金会提供)
2、企业/个人的相关财务手续(捐赠方提供)
3、捐赠协议(捐赠方提供)
三、公益捐赠免税计算方法说明
1、企业公益捐赠免税计算方法
A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企业所得税率为25%:
(1)若未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则正常应缴纳税额为1000万元*25%=250万元;
(2)若该企业向成都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大于等于120万元(该企业年度利润的12%),则应纳税额=(1000-120)*25%=220万元;
(3)若该企业向成都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小于120万元,则应纳税额=(1000-捐赠额)*25%
2、个人公益捐赠免税计算方法
个人公益捐赠免税计算公式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年工资收入-年个税起征点)*30%
准予税前扣除额=IF(年累计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年累计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全年实际纳税所得额=年工资收入-年个税起征点-准予税前扣除额
示例1:年累计捐赠额不超过年收入30%
若捐赠人年工资收入额为20万元,年累计捐赠额为1.5万元。
按照年个税起征点0.5万元/月*12=6万元计算: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0万元-6万元)*30% =4.2万元;
准予税前扣除额=1.5万元;
全年实际纳税所得额=20万元-6万元-1.5万元=12.5万元
示例2:年累计捐赠额超过年收入30%
若捐赠人年工资收入额为10万元,年累计捐赠额为4万元。
按照年个税起征点0.5万元/月*12=6万元计算: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0万元-6万元)*30% =1.2万元;
准予税前扣除额=1.2万元;
全年实际纳税所得额=10万元-6万元-1.2万元=2.8万元